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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溪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友权申请执行许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权,许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溪执字第146-1号申请人刘友权,男。被执行人许秋平,女。关于刘友权与许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2)南溪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许秋平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刘友权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秋平所有的位于南溪镇阳光路百山小区房屋一套。房屋交由被执行人许秋平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沈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