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丽华与山东天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华,山东天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刘丽华,女,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英昌强,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家栋,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树法,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华诉被告山东天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刘丽华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