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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庆仙与杨彦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仙,杨彦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玉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唐庆仙。被告杨彦天,其他不详,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庆仙与被告杨彦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庆仙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庆仙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庆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荣江负担。审 判 长  孙连兴审 判 员  苏玉荣人民审判员  黄宝永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