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庆仙与杨彦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仙,杨彦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玉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唐庆仙。被告杨彦天,其他不详,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庆仙与被告杨彦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庆仙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庆仙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庆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荣江负担。审 判 长 孙连兴审 判 员 苏玉荣人民审判员 黄宝永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