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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蓟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刘璞、任秀英等与刘福来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璞,任秀英,刘福来,刘淑珍,刘福元,刘淑霞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刘璞(120225193110293190),男,193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任秀英(120225193307233167),女,193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志民,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来,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刘淑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刘福元,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宝,天津市蓟县穿芳峪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淑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委托代理人杨文军,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璞、任秀英诉被告刘福来、刘淑珍、刘福元、刘淑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璞、任秀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璞、任秀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审 判 员  赵全胜人民陪审员  许宝贵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杜艳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