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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揭普法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周鑫与深圳市安和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鑫,深圳市安和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安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揭普法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周鑫,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深圳市安和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西中心商务大厦2507A、2511-2513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安平被告陈安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鑫诉被告深圳市安和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鑫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深圳市安和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地产证编号: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编号:深房地字第××号)的房产予以保全,吴东妮以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房地产证编号:深房地字第××号)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深圳市安和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地产证编号: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编号:深房地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年;二、查封吴东妮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房地产证编号:深房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少雄审 判 员  赖锡元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