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爱华与被执行人陕西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华,陕西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863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珍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爱华与被执行人陕西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爱华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94.6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3494.6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吴爱华发还,申请执行人吴爱华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3494.66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