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诉被告廖廷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廖廷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负责人刘崇华。被告廖廷新,四川省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诉被告廖廷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袁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