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亚朋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刑初字第00196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亚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朋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亚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亚朋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镇东张村集市,用镊子将牛彩侠上衣口袋内的900元现金盗走,后被民警发现后抓获。(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亚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领条、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现金9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亚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亚朋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亚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雷增教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代 少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