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康荣、黄文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包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受“李老板”(在逃)雇请,担任“惠澳31xx”船船长,被告人吴某某又雇请被告人黄某某担任船员。2011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李老板”指使下,共同驾驶“惠澳31xx”船从珠海香洲出发,准备把船上装载的红色柴油运到东莞沙田交付给“李老板”。2011年11月18日04时10分,当该船途经内伶仃附近海域(东经113度47分56秒,北纬22度29分07秒)时,被缉私人员查获。经查,该船是一艘木质粤港澳流动渔船,但是没有完备的从事渔业捕捞的生产作业设备和工具;该船的前后非日用油柜明显改装加大,并且发现卸油用的油管接口;该船油柜内均装满红色柴油,经查验,红色柴油共40.6吨,没有合法证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查获的油品属于0#柴油,含有“红油”成分。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涉案红色柴油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904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在我国领海运输走私红色柴油,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均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受“李老板”(在逃)雇请担任“惠澳31xx”船(香港船牌号为“C1391xx”)船长,又按照“李老板”要求出面雇请被告人黄某某担任船员。2011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李老板”指使下,共同驾驶“惠澳31xx”船从珠海香洲出发,准备把船上装载的红色柴油运到东莞沙田交付给“李老板”销售牟利。次日04时10分,当该船途经内伶仃附近海域(东经113度47分56秒,北纬22度29分07秒)时,被缉私人员查获。经查,该船是一艘木质粤港澳流动渔船(船主为香港人陈某某),但是没有完备的从事渔业捕捞的生产作业设备和工具;前后两个非日用油柜明显改装加大,并且在卫生间旁边塑料桶内发现卸油用的油管接口。该船油柜内均装满红色柴油,经查验,红色柴油共40.6吨,没有合法证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测认定上述查获的油品含有“红油”成分,属于0#柴油。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涉案红色柴油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9045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查获经过证实: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于2011年11月18日04时10分在内伶仃附近海域对“惠澳31xx”船进行检查,发现该船船舱油柜内装有红色柴油一批,没有发现该批红色柴油的合法证明,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2、深圳海关检查记录、查验记录及查验照片证实:涉案船是木质粤港澳流动渔船,船舱前后二个非日用油柜内装有红色柴油40.6吨,没有合法证明,该船无打鱼设备,前后非日用油柜明显改装加大,无装鱼舱室,在主甲板右舷卫生间旁的水桶内发现卸油用的油管接口。3、海图证实:查获的地点位于东经113度47分56秒,北纬22度29分07秒。4、扣押物品清单、船舶交接单、油品进仓单证实:扣押的“惠澳31xx”船为木质渔船,运载红色柴油40.6吨,扣押出口船舶户口簿,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验船证明书各一本,吴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三人的出海船民证共三张。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立案情况。6、户籍资料证明二被告人身份情况。7、涉案船舶登记资料证实船长为香港人陈某某。8、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供述的内容均与指控犯罪事实一致。9、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证实送检样品属于0#柴油,含红油成分。10、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证明书证实:涉案货物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9045元。11、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惠澳31xx”船中间层甲板的机舱前后设备有三个油口,后面设置有两个油口,右前面有一个装满水的水桶,水桶里面藏有一个油管接口。船底层的机舱前面设置有一个日用油柜及一个改装的油柜,后面设置有一个改装油柜,两个改装油柜明显经过改装加大,全船没有完备的从事渔业捕捞的生产作业设备和工具。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在我国领海运输走私红色柴油,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走私普通货物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担任船长,并雇请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船员加入走私,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8日至2012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8日至2012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走私货物红色柴油40.6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肖  艾  新审判员 邱  彩  丽审判员 姜  君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黄丹燕(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