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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徐明祥与丁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祥,丁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徐明祥,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洪权,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华军,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立本,诸暨市里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5号。负责人:吕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刘奇,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祥与被告丁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徐明祥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汝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