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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纪建玲与劳德华、周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建玲,劳德华,周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纪建玲。被告劳德华。被告周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建玲诉被告劳德华、周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建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纪建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丹丹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柳心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