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法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古凡虎与古满红健康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凡虎,古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法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古凡虎,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古满红,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古凡虎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华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古满红给付经济损失3691.16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于201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华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孔令民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范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