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齐法执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范春华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25号申请人:王国庆,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范春华,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王国庆与被申请人范春华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国庆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范春华的树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春华在齐河县种植的树木总共348棵,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