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明光与李佛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光,李佛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6-14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胡海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0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黄明光,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博罗县。被告李佛寿,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原告黄明光诉被告李佛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佛寿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1月21日,被告以经济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并以其夫妻共有的位于柏塘镇柏市村委会宽田小组新开河(土名)地段柏塘新城-水岸花都3栋302房作抵押,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同年9月3日,被告再次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追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李佛寿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1月21日,被告以经济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以其夫妻共有的位于柏塘镇柏市村委会宽田小组新开河(土名)地段柏塘新城-水岸花都3栋302房作抵押{该房屋已于2010年2月24日由被告与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塘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27000元时作了抵押,并签订(52340901)博农信个抵贷字(2010)第1006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交由原告收执},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同年9月3日,被告再次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因而引起纠纷。原告遂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李佛寿分别二次向原告黄明光借款70000元,有被告李佛寿立下的《欠条》及《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分文未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理由充分,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佛寿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佛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清偿所欠原告黄明光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海林代理审判员陈国新人民陪审员王子强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方雪娟适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