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柴某甲与毛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甲,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柴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柴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毛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某甲与被执行人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柴某甲2010年度、2011年度抚养费共计3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毛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50元。故申请执行人柴某甲本次请求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亦执行到位,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二项中毛某某给付柴某甲2010年度、2011年度抚养费共计36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