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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柴某甲与毛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甲,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柴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柴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毛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某甲与被执行人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柴某甲2010年度、2011年度抚养费共计3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毛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50元。故申请执行人柴某甲本次请求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亦执行到位,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二项中毛某某给付柴某甲2010年度、2011年度抚养费共计36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