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建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国,李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被执行人李星明,系西安市灞桥区义腾鸭厂业主。申请执行人孙建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星明支付10086元、诉讼费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星明履行300元,其相关财产已被我院查封,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建国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孙建国9911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孙建国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3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