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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三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XX就业服务局与被告郭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就业服务局,郭XX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174号原告XX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王XX,该就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XX,桥东区就业服务局职工。被告郭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就业服务局与被告郭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就业服务局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诉讼费4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XX就业服务局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曹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