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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果 兴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