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冯连祥与甘维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连祥,甘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冯连祥。被执行人甘维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连祥与被执行人甘维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钟景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