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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482号原告:刘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莉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肖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