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482号原告:刘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莉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肖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