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守刚等三人金融借款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正水,魏守刚,谢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409-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谢正水。被执行人魏守刚。被执行人谢正成。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正水等三人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4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庙商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守刚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伦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