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日范与朱尚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日范,朱尚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金日范。被告朱尚浩。原告金日范诉被告朱尚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日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郑权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车国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