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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胜强与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胜强;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37号 原告张胜强。 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强诉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七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七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淑清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米亚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