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唐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唐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刘建国。委托代理人肖会玲。系刘建国之妻被告唐鹏(又名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王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国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渤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