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付小娟与朱春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姚胜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