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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付小娟与朱春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姚胜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