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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36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丽磁元电子有限公司与谢林阳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367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罗仪莲。被执行人谢某,住址广东省东源县新回龙镇圩镇*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在2012年4月2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某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8312.5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许琇蕙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