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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珺与黄海波、李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珺,黄海波,李平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57号原告周珺,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第一被告黄海波,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第二被告李平良,男,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珺诉第一被告黄海波、第二被告李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周珺负担。]审判审判员 朱 雄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升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