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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文轩与被执行人刘淑芬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谷文轩,男。被执行人刘淑芬,女。申请执行人谷文轩与被执行人刘淑芬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我院于2000年7月20日作出的(1999)莲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谷文轩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67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案款7867.44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谷文轩。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38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