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