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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刑终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庆国犯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雯烨,张庆国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139号原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雯烨,女,200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学生,住蒙城县。法定代理人张庆伟,农民,系张雯烨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庆国,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蒙城县三义镇曹庙村张庙庄**号。2011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郑兆如,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庆国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蒙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雯烨、原审被告人张庆国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邢丽侠代理审判员  赵昆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