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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玉洲、王加新、孟庆新、王本强、牛志伟等五人金融借款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加新,宋玉洲,孟庆新,王本强,牛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429-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加新,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州市庙子镇下张村。被执行人宋玉洲,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云门山北路***号。被执行人孟庆新,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驼山路***号。被执行人王本强,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州市庙子镇窦家崖村。被执行人牛志伟,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州市庙子镇下张村。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加新、宋玉洲、孟庆新、王本强、牛志伟等五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4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庙商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玉洲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伦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