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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王永太、王忠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王永太;王忠太;王世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798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崔巍峰,主任。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委托代理人宋玉正,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该社。被告王永太,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忠太,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世东),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世东,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被告王永太、王世东、王忠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称,2010年11月24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王永太发放贷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10.1933‰,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逾期利息按约定利息上浮50%计算,贷款到期日为2011年11月15日。被告王世东、王忠太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王永太无正当理由未足额偿还上述贷款本息。要求判令:1、被告王永太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至2012年1月21日利息6440.55元,违约金4000元,共计50440.55元;2、被告王世东、王忠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王永太辩称,借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被告王世东、王忠太均辩称,担保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永太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至2012年1月21日利息6440.55元,违约金4000元,共计50440.55元,于2012年6月20日前还清。二、被告王世东、王忠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1元,由被告王永太负担,于2012年6月2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耿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