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州民一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兰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州民一初字第01207号原告:兰某某,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怀利代理审判员 杨晓静人民陪审员 许长庚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姚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