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玉成申请执行程军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298号申请人李玉成,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军(又名程军命),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临栎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玉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为1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本案的案件款为9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程军给付申请人李玉成人民币6000元(即付),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临栎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