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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王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唐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刘建国。委托代理人肖会玲系刘建国之妻。被告唐鹏(又名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王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国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康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