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生右等四人人金融借款纠纷冻结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元柱,岳玉俭,张建海,岳生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曹元柱。被执行人岳玉俭。被执行人张建海。被执行人岳生右。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元柱等四人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3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庙商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生右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伦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