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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德林与被执行人吉林森泉制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林,吉林森泉制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林,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森泉制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朱雀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德林与吉林森泉制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08)吉丰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按执行标的额参与分配应得7101.91元。2012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参与分配的7101.91元执行款,并对其余本金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自愿放弃,同意该案执行完毕,并主动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人民法院(2008)吉丰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