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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0013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于繁昌县,汉族,住繁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皖BH25**小型轿车,沿南陵县籍山镇秋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秋浦大道与朋济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发现王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耿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铜陵市疾控交检字(12)第339号检测结果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骏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