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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平度经济开发区实验学校与李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经济开发区实验学校,李升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877号原告平度经济开发区实验学校,住所地:平度市衡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炳喜,校长。委托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升杰,男,平度市。原告平度经济开发区实验学校诉被告李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度经济开发区实验学校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经济开发区实验学校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经济开发区实验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马世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