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二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与钱宏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钱宏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331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住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钟金富,该行行长。被告:钱宏达,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诉被告钱宏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