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康某某,男,1977年7月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夏某某(曾用名:夏某某),女,1980年9月20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仁俊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纪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