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德惠市虹日商贸有限公司与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虹日商贸有限公司,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德惠市虹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鸿,董事长。被告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虹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惠市虹日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6,790.00元,由原告承担3,395.00元,退回原告3,395.00元。审 判 长 金霞审 判 员 赵君代理审判员 汤丹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金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