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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国兰与被告刘利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718号原告郑某某,女,汉,1972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