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杨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6月4日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审 判 员  魏 妍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彭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