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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杨某被告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江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