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谷桂英、冯扬等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桂英,冯扬,冯扩,冯卉,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谷桂英。原告冯扬。原告冯扩。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卉。原告冯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阚全程,院长。委托代理人田华、苏铭,均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桂英、冯扬、冯扩、冯卉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与本案有关联性的另一案尚未审结,四原告要求中止本案诉讼,经审查,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洪涛审 判 员 李卫敏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秀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