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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月华、张月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月华,张月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33号原告: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林代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文,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月华,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449。被告:张月会,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460。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了原告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月华、张月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3元,由原告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何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