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月华、张月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月华,张月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33号原告: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林代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文,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月华,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449。被告:张月会,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460。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了原告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月华、张月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3元,由原告珠海市金山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何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