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150.00元。代理审判员 姜国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