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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受生与唐佳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陈受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县××镇××组。被执行人唐佳,曾用名唐加,化名唐际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号。陈受生与唐佳附带民事一案,(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4967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朱轶超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徐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