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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与成都温江大型锻造厂、成都温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成都温江大型锻造厂,成都温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成民初字第4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东大街***号。负责人徐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雷志菊,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温江大型锻造厂。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正宗村。法定代表人易友铭,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林国全,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赟,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温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明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易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兵,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柯,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温江支行)与被告成都温江大型锻造厂(以下简称大型锻造厂)、成都温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型锻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温江支行委托代理人雷志菊,被告大型锻造厂委托代理人林国全、鄢赟,被告重型锻造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兵、张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温江支行诉称,1998年12月17日,农行温江支行与大型锻造厂、重型锻造公司为落实债务,签订了农银保借字第0399第06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大型锻造厂向农行温江支行借款1823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息6.66%计算。逾期利息按日3‰计收利息。借款期限从1999年4月9日起至2000年4月6日止。并在该合同中约定由重型锻造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农行温江支行于1999年4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823万元转入大型锻造厂账户。2007年12月13日,大型锻造厂归还上述贷款本金中的40000元。对尚欠的1819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归还,重型锻造公司亦未履行保证担保还款义务。1999年3月16日,大型锻造厂以其价值558万元的机器设备为在农行温江支行处390万元的借款申请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温江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1999年3月22日,农行温江支行与大型锻造厂、重型锻造公司签订农银抵借字0399第03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大型锻造厂向农行温江支行借款5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息6.39‰计算;逾期利息按日3‰计收利息;借款期限从1999年3月22日起至2000年3月20日止,该借款由重型锻造公司的机器设备为大型锻造厂提供抵押担保。1999年3月22日,农行温江支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50万元借款转入大型锻造厂,此借款至今未还。1999年4月5日,农行温江支行与大型锻造厂签订(温)农银合字990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分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根据农银抵借字0399第03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之约定签订本合同;大型锻造厂向农行温江支行借款34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息6.39‰计算;借款期限从1999年4月5日起至2000年3月10日止。重型锻造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农行温江支行于1999年4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40万元的借款转入大型锻造厂。此借款本息至今未归还。1999年4月5日,农行温江支行与大型锻造厂、重型锻造公司签订农银抵借字0399第04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大型锻造厂向农行温江支行借款10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息6.39‰计算;逾期利息按日3‰计收利息;借款期限从1999年3月24日起至2000年3月21日止;并在该合同中约定大型锻造厂以其权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3333.3平方米)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1999年3月24日办理抵押登记。1999年4月5日,农行温江支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借款转入大型锻造厂,此借款本息至今未归还。综上,大型锻造厂先后在农行温江支行借款共计2313万元,借款到期后大型锻造厂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农行温江支行催收,仅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重型锻造公司对其担保的1819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拒不履行保证担保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大型锻造厂立即归还尚欠农行温江支行的借款本金2309万元和利息20553902.34元(暂计算至2011年2月20日止,之后利息计算至付清所有款项时止);2、大型锻造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农行温江支行对拍卖、变卖大型锻造厂、重型锻造公司抵押土地、设备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重型锻造公司对大型锻造厂借款2309万元贷款本金中的181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大型锻造厂、重型锻造公司承担。大型锻造厂辩称,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异议,但对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发放贷款是依据债务落实协议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变造的。本案的诉讼时效存在问题。重型锻造公司辩称,根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重型锻造公司承担的保证期间已过,依法应当免除保证责任。对于主债务则认为其诉讼时效已过。经审理查明,一、1999年2月10日,农行温江支行与西南蜀江管道配件厂、大型锻造厂签订《债务落实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于大型锻造厂最早属于西南蜀江管道厂开办,且所有建设资金全部由西南蜀江管道厂提供,现大型锻造厂已具备完全独立法人资格,达成债权债务转移协议:1、农行温江支行同意将原西南蜀江管道厂在其的借款22630000元由大型锻造厂承贷并履行偿还义务。2、温江大型锻造厂自愿承担原西南蜀江管道配件厂在农行温江支行的债务本金22430000元,本金转移后,按规定偿付利息,并承担在债务转移完成之日前西南蜀江管道配件厂在农行温江支行所有的未给付的利息。二、1998年12月17日,贷款人农行温江支行与借款人大型锻造厂及保证人四川温江县蜀江管道配件厂(以下简称蜀江管道厂)签订合同编号为农银保借字0399第06号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借款用途为落实债务,贷款金额为1823万元,借款期限为1999年4月9日起至2001年4月6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6.66‰计算,按季结息。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每笔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3‰计收利息。农行温江支行于1999年4月13日出具贷款凭证,大型锻造厂于2007年12月13日偿还4万元,现尚欠1819万元未归还,担保人蜀江管道厂未承担担保责任。三、1999年3月17日,农行温江支行与大型锻造厂、西南蜀江管道配件厂签订合同编号为:农银保借字0399第3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999年3月17日起至2002年3月16日止,农行温江支行向大型锻造厂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390万元的贷款,抵押人愿以机器设备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物评估价值558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该合同由借款人农行温江支行与贷款人大型锻造厂及抵押人大型锻造厂和蜀江管道厂签订,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四、1999年3月22日,农行温江支行与大型锻造厂及蜀江管道厂签订合同编号为:农银抵借字0399第03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载明:借款用途为购材料,贷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时间从1999年3月22日起至2000年3月20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6.39‰,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3‰计收利息。抵押人愿以机器设备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物评估价值557万元。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1999年3月22日,温江支行出具贷款凭证,大型锻造厂未归还借款本金。五、1999年4月5日,大型锻造厂、蜀江管道厂与农行温江支行签订编号为(温)农银借合字990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分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经农行温江支行与大型锻造厂协商,根据借款各方原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0399温〉农银借合字03号)约定,签订本合同。借款用途为落实债务,借款金额为34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1999年4月5日起至2000年3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6.39‰,借款方、贷款方、抵押人均按《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之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1999年4月5日,农行温江支行出具贷款凭证。大型锻造厂未归还上述借款。六、1999年4月5日,农行温江支行与大型锻造厂及蜀江管道厂签订农银抵借字0399第04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时间为1999年3月24日起至2000年3月21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6.39‰计算,按季结息。抵押人愿以土地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物评估价值为146万元。借款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3‰计收利息。该合同蜀江管道厂在抵押人处盖章。1999年3月24日,大型锻造厂以其位于温江县公平镇正宗村六组的土地(国土〈1999〉押证字第**号,面积为13333.3平方米,抵押宗地地号8-132)办理抵押登记。1999年4月5日农行温江支行出具贷款凭证。该款到期后大型锻造厂未归还借款。七、2001年3月19日,农行温江支行针对1823万元向大型锻造厂出具贷款到期通知书,大型锻造厂盖章确认。2001年3月20日,农行温江支行针对100万元、340万元、50万元向大型锻造厂出具贷款到期通知书,大型锻造厂盖章确认。2001年5月11日,农行温江支行针对1823万元向大型锻造厂出具贷款到期通知书,大型锻造厂盖章确认;2003年1月5日,农行温江支行针对1823万元向大型锻造厂出具贷款逾期通知书,大型锻造厂盖章确认;2003年1月5日,农行温江支行针对100万元、340万元、50万元向大型锻造厂出具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2003年9月21日,农行温江支行针对340万元、1823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向大型锻造厂出具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大型锻造厂盖章确认。2005年9月13日,农行温江支行针对340万元、1823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向大型锻造厂出具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大型锻造厂盖章确认;2007年8月23日,农行温江支行针对340万元、1823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向大型锻造厂出具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大型锻造厂盖章确认。2009年5月4日,农行温江支行针对340万元、1823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向大型锻造厂出具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大型锻造厂盖章确认;2011年4月15日,农行温江支行通过公证的形式针对340万元、1823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向大型锻造厂出具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八、2003年4月25日、2004年5月19日、2005年3月20日、2007年5月14日、2009年5月4日、2011年4月15日,农行温江支行通过公证或邮寄的方式向重型锻造公司出具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另查明,蜀江管道厂改制为重型锻造公司。2001年5月20日,蜀江管道厂向农行温江支行出具情况说明,蜀江管道厂第一次取名为“西南蜀江管道配件厂”,当时未核名前该厂已按“西南蜀江管道配件厂”名称刻了公章和工会公章,由于未到国家工商局核名,后办工商登记时在温江核名,核实为“四川省温江蜀江管道配件厂”为经营方便,对外签定合同时均以“西南蜀江管道配件厂”名义签定。2009年1月15日,由于企业改制,中国农业银行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09)川成蜀证内民字第108000号补载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公证书中申请人的代理人“彭剑东”补正为“彭剑冬”。查明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以下证据材料:1、农行温江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大型锻造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重型锻造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四川省蜀江管道配件厂改制的批复、四川省温江蜀江管道配件厂关于同意本厂改制的决议、情况说明及关于补发企业营业执照的申请;2、落实债务、农银保借字0399第06号《保证担保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及还款记录;3、抵押物登记证,农银抵借字0399第03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凭证;4、(温)农银合字990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分合同》,贷款凭证;5、农银抵借字0399第04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国土(1999)押证字第16号《温江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贷款凭证;6、抵押物清单及抵押登记资料,7、《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公证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现场工作记录》《国内特快邮件详情单》《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及现场工作记录、《贷款到期通知书》、《补正公证书》、《担保人履约通知书》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一、本案中,蜀江管道厂向农行温江支行出具的说明,可以印证在同一时期和阶段,西南蜀江管道配件厂与蜀江管道厂的公章均在同时使用,嗣后,蜀江管道厂更名为重型锻造公司,因此,对于案涉西南蜀江管道配件厂与蜀江管道厂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重型锻造公司承担。二、关于1823万元的借款是否应由大型锻造厂承担还款责任以及重型锻造公司是否应对1823万元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农行温江支行与大型锻造厂、重型锻造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主体适格,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大型锻造厂认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变造,但同时又确认收到该笔借款,因此,从银行的贷款凭证以及各方均无异议的债务落实协议书可以证实农行温江支行支付贷款,大型锻造厂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损害了农行温江支行的合法权益,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至于大型锻造厂向本院申请对农银保借字(0399)第06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具体形成时间申请鉴定的问题,由于大型锻造厂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收到1823万元的借款不持异议且重型锻造公司对提供担保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上述借款合同的具体形成时间并不影响农行温江支行与大型锻造厂之间借款及保证关系的成立,对大型锻造厂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从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内容可知,重型锻造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即2001年4月6日至2003年4月5日。农行温江支行向本院提交其于2001年5月10日向重型锻造公司催收《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书》,但该证据系复印件且重型锻造公司也不认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农行温江支行未要求重型锻造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重型锻造公司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三、关于390万元的借款是否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项下的借款以及该借款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中,390万元的借款分两次形成,第一笔为50万元,第二笔为340万元,该两笔借款形成的时间均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期限内,抵押的财产亦均为机器设备,为此农行温江支行提供了抵押物已办理登记以及抵押物清单等证据,能印证农行温江支行与大型锻造厂以及重型锻造公司于1999年3月17日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因此,对于重型锻造公司认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从农行温江支行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以及购买机器设备的票据上可以反映,提供抵押担保财产是重型锻造公司而非大型锻造厂,对此,重型锻造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抵押物属大型锻造厂所有,因此,大型锻造厂应向农行温江支行归还借款390万元及利息,重型锻造公司在其提供抵押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四、关于100万元的借款大型锻造厂是否应承担归还责任以及是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中,农行温江支行与大型锻造厂、重型锻造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农行温江支行按期如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而大型锻造厂未按期归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该合同中确定的抵押人为大型锻造厂与重型锻造公司,但办理抵押登记证明的抵押人为大型锻造厂,大型锻造厂以其所有的位于温江县公平镇正宗村六组13333.3平方米(宗地号:8-13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农行温江支行对上述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得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该项物权。六、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大型锻造厂认为农行温江支行提交的2011年5月5日(2011)川成蜀证内民字第20029号公证书中申请人为资产处置经营部,该经营部仅系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下属内设职能机构,对外不能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且公证事项也与该处置经营部无关,因此,认为公证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导致农行温江支行履行催收义务的程序不合法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本院认为,该公证文书目的明确即催收债务,处置经营部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的委托代为履行催收债务事宜并无不当,故农行温江支行对大型锻造厂的催收行合法有效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所述,大型锻造厂应偿还农行温江支行的借款本金为2309万元及相应利息,大型锻造厂与重型锻造公司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农行温江支行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温江大型锻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借款本金230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时间为:以本金1823万元计算,从1999年4月13日起至2001年4月6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本金1823万元计算,从2001年4月7日起至2007年12月1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1819万元计算,从2007年12月1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50万元计算,从1999年3月22日起至2000年3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00年3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340万元计算,从1999年4月5日起至2000年3月10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00年3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100万元计算,从1999年4月5日起至2000年3月21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00年3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计算)。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对成都温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温江县工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清单》附后)享有抵押权,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390万元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成都温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温江大型锻造厂追偿。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对成都温江大型锻造厂位于温江县公平镇正宗村六组133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1999)押证字第16号、抵押宗地地号:8-132]享有抵押权,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100万元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79.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65379.51元由大型锻造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方代理审判员 傅 敏代理审判员 余 杨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婧杰温江县工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清单序号抵押物名称型号规格及号码存放地点数量1215内园模床公平厂内12MS13328/1000外园模床公平厂内13双面卧式金钢镗床公平厂内14输电设施630KW公平厂内15闭式单点压力机JA31-160A公平厂内16座标镗床T4183公平厂内17空压机3L-10/8公平厂内18空压机4L-20/8公平厂内39平磨M71480永盛厂内110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己OTC公平厂内111五吨模锻锤公平厂内112代锯床GJ4025公平厂内213元盘锯床G6014永盛厂内114卧式镗床公平厂内115摇臂钻床公平厂内116立铣X53T公平厂内117万能工具磨M6015A公平厂内118平磨MT7150X1000公平厂内119万能外元磨川E143**/1000公平厂内120压力机JA33-500公平厂内121车床C6140公平厂内1 来自